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道德取向多元化,呈现祛魅之后诸神共舞的景象,对法的确定性的希冀与多元的道德取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
无论如何,非强制与强制都难以共存,因为二者具有逻辑上的矛盾关系,非强制必然排斥强制,强制必然摧毁非强制,不可能存在非强制下的强制或者强制下的非强制这种逻辑上自相矛盾的状况。[7] 这是两种不同自由和权利的经典区分,尽管这不是唯一的区分。
其实,一旦我们允许一些人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其他所有人的财产权都不会再是安全的,除非是在奉行奴隶制的社会里,在那里,奴隶本身也被作为财产。比如,一个人仅仅因为视力不佳而被迫放弃看书,一个人仅仅因为没有钱而被迫挨饿,一个人仅仅因为自身能力有限而被迫接受劳动强度大但收入低的工作,无论如何都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因为没有他人的故意行为卷入其中。[11]比如,如果某个人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那么,他人负有不得侵入(trespass)该土地的义务,否则,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孟德斯鸠i 世界上从未有过对自由一词的恰当定义,美国人现在非常需要一个。 四、为何人们追逐积极自由(权利)? 如果积极自由(权利)的实践有通往奴役之路的危险,为何人们仍然热衷于追逐它呢?显然,欲弄清楚其中的原因,需要进行一番思想史和观念史的考察。
如果我们任由人们放纵自己的嫉妒心,我们将无法建立起任何意义的秩序。在很大程度上讲,财产权是其他许多权利的基础,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包括生命权)的实现都会变得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2007年下学期我旁听了萨默斯教授的《美国法律理论》,他所用的教材正是他2006年在剑桥出版的《法律系统的形式与功能》。
特定法律形式从整体上看是一种手段和目标的复合体。三 本书作者萨默斯教授对于中国法律人来说是一处需要好好开采的金矿。实用工具主义者对那种解释的本本主义予以谴责,相反,他们支持目的性或目标导向的法律解释。萨默斯教授于1933年出生于俄勒冈哈夫威,1955年获俄勒冈大学理学学士(BS)学位,1959年获哈佛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LL.B),1969年来到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执教,现为康奈尔大学法学院William G. McRobert行政法研究教授。
我有幸于2006年底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下到达美丽的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做博士后。[5]这里的坏人实际上就是经济人,由经济人假设,守法与违法都是为了利益,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
所谓实用,是关注法律的应用,研讨行动中的法律而非仅仅书本上的法律。从而也使得法律作为工具可以像实证经济学一样进行解释与预测。立法的目标与其实施的结果要一致,必须使得参与博弈的各方达到纳什均衡。在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动选择,既要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要受到其他当事人行为的影响。
由此选择的策略组合就是纳什均衡。当实用工具主义者想到法律,通常会在脑海里呈现出,它至少是最小限度有效地促进其目的的。詹姆斯的哲学就是实用主义,而杜威则被称为工具主义的奠基人。萨默斯于1997年与尼尔·麦考密克合著《解释先例:比较研究》(Interpreting Precedents: A Comparative Study)打开了英美先例解释学的大门。
我们对纳什均衡应用的广泛性和有效性不能过分夸大,纳什均衡分析仅仅保证有个体理性的智能人的博弈结果是唯一纯策略纳什均衡时的预测。实用工具主义者认为造法者需要了解经济低效率、官员腐败、超长时间工作、允许不洁食物和药物进入市场等实际情况的原因。
特别是胥志维理论修养和文字功底都堪称上乘,他对本书译稿的全面校对修改使本书增色多多。为此,杜威创立了一套包含形式和内容的新逻辑,也就是用于研究法律及其他社会决定和行动效果的探效逻辑(logic of inquiry)。
实用工具主义者认为,社会立法与自由放任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完全背道而驰。该理论集中关注法律现象的工具性方面,例如,法律所服务于的目标的性质、种类和复杂性,实施法律的机构,法律中手段与目标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功效,法律的局限,等等。法律经济学的逻辑遵循探效逻辑。我对在此期间他(她)们所做出的努力和帮助表示由衷的感激。霍姆斯曾说过理想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从科学中汲取假定条件和立法理由。只有这样,社会才能通过立法进步。
另外,萨默斯是俄罗斯民法典和埃及民法典起草委员会顾问,是卢旺达合同法典的主要起草者之一,萨默斯每年会去牛津大学讲授法理学与法律理论。Werner Krawietz、Neil MacCormick和Georg Henrik von Wright于1994年在柏林Duncker Humblot出版社为萨默斯教授六十大寿出版纪念文集《现代法律系统中的约定俗成与规范理性:罗伯特·S·萨默斯纪念文集》(Prescr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 Festschrift for Robert S. Summers)。
当一个人的违法预期所得超过守法的预期所得时,经济人就会选择违法。在具有策略和利益相互依存性的博弈问题中,各个博弈方的得益既取决于自己选择的策略,还与其他博弈方选择的策略有关,因此博弈方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其他博弈方的存在和策略选择。
实用工具主义的独特贡献在于重视科学和技术对于社会秩序的关系。按照邓小平的说法,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人,而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人。
法国季刊《公证咨询——乡村世界》2010年1月第3页土地的使用中的醒目标题是实用工具。所以要看实际的效果与预期的效果符合不符合。当他是一个理性人时,他就会遵守该好规则。可以说,法律博弈论和行为法律经济学实现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到实效主义法学的转变。
在法治国家,法律被人们顶礼膜拜,好像法律就是目的。不具有一致预测性质的博弈分析概念,在分析和预测博弈结果时,则难以避免预测和行为之间的矛盾,因此是不稳定的,甚至是自我否定的,作用和价值必然很有限。
选举权应当扩大,特别是普及到妇女。(第154页)在实用工具主义者看来,法律方法问题就是在创设、解释、适用、修改有效法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样,我们切勿用深奥的哲学去解释浅显的生活。纳什均衡之所以在现实中有效则是因为它与一致预测性质的等价性。
实际上,将法律看着是实用的工具,对于法律实效的追求不仅仅是美国法理学的特征,也是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特征。但是当这些需求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一个功利主义的基本要旨:以最少的成本满足最多的需求。工具主义的理性人假设是:目标选择先于行动的选择,行为与目标一致。现实中的博弈可能是下面三种情况之一:1,有许多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在对待法律与立法的关系上,我们要考虑法律是不是社会欲求的和有效运行。[4]仅仅重视法律的预期效果会使得我们的法律只是书本上的法律,法律家大脑里的法律,仅仅重视实践的法律是行动中的法律,忽视了我们人类的理性能力对未来的把握。
事实上,这正是实效主义哲学创始人皮尔斯所追求的。我相信,中国所进行的改革也会遵循从工具和实用到实效的道路,因为,追求人类目标的有效实现能够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实效是检验目标与手段的最终标准。
(第23页) 二 如果我们论证了法律目标是合理的,而法律制度只不过是实现目标的工具,那么我们应该追求的是通过具体法律制度实现法律目标的实际效果。对这些问题有不同程度的解决,例如,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成果为寻找有限理性时的博弈均衡提供了支持。